发布时间:2024-06-14 09:23:57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一位领先的法律学者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该“积极”反思和谈论诚信,比他们目前所做的或表面上所做的“更多”。
史蒂文·沃恩教授还表示,律师监管局 (SRA) 守则对诚信的提及“如此之少”,这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尽管该指南“可能比现在多一点”。
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的沃恩教授表示,当“在法律实践中确实或可能出现”道德挑战时,律师应该“花时间反思(当下和提前);检查我们的行为;进行道德审议;接受我们正在造成伤害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令人不安的想法,即使这样做有充分的理由。他表示,这是关于承担我们作为律师所采取的行为的道德责任。作为一名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您是否确定自己是出于‘正确’的理由行事,并且您能深思熟虑地阐明这些理由是什么?作为一名律师,您是否得到了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参与这种形式的道德审议?”
在伦敦金融城律师事务所发表大师讲座《道德遗留:职业诚信的代价是什么?》时,沃恩教授表示,尽管被其他人贴上“非常无用的概念”的标签,但律师诚信行事的义务“发挥了两大重要作用”。他解释说:“首先,当律师的行为有问题,但我们无法找到特定规则来将这种有问题的行为归因于它时,它就充当或可能充当一个包罗万象的规则。这就是它成为‘有用的简写’的原因。其次,诚信的职业原则是律师特殊角色的有力提醒和标志——就像独立性职业原则、法治原则一样:提醒人们,仅仅做客户想要的事情并不是最重要的。诚信比 SRA 的其他原则更能体现职业角色的‘精神’,与个别实质性规则截然不同。当然,表达这种精神的挑战依然存在。”
根据 SRA 对持续能力的态度,沃恩教授表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需要“积极反思和谈论诚信;我认为他们现在做的或看起来做的要多得多”。他说,根据 SRA 关于诚信行事的指导,需要做什么以及何时做将根据情况而有所不同。正是在这里,我谈到的与诚信相关的反思需求和义务是如此关键。《法律服务法》和 SRA 规则/规则的整个监管体系是,律师承担着一系列复杂的职责,这些职责有时可能会相互冲突,有时也需要谨慎行事。正直——就像关于独立性的职业原则、关于法治的职业原则一样——只是向律师表明了在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时应该如何指导他们的行为:他们是我们司法系统中具有重要社会角色的机构行为者。”沃恩教授说,随着时间的推移,他逐渐认识到职业道德的最大问题之一是律师“经常将我们的专业精神外包,而忘记了我们的代理权”。他在研究中指出,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实践合规官 (COLP) 视为“律师事务所道德指南针的持有者和道德准则的守护者,从而导致职业道德中出现‘COLPing 机制’,即‘律师事务所中的其他人正在为我做道德’的感觉”。
这位从律师转行成为学者的伦敦金融城律师曾将“道德提醒”描述为“有道德代价的可辩护行为”,他说,他收到的演讲邀请中有一个提到了“道德提醒”。他说,“虽然这是一个拼写错误,但它触及了我所谈论的核心。诚信是一种象征,一种提醒。我今晚已经表示,我认为 SRA 准则对诚信的提及如此之少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尽管其指导方针可能比现在多一点……,从这个角度来看,律师‘诚信’行事的法律义务主要是向律师发出信号,表明他们特殊的社会和机构角色,而且重要的是,SRA 行为准则并不是成为‘好’律师的全部。因此,诚信作为准则中的一项原则,首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