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5 16:18:03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Adobe 的电子签名专利权利要求在 CAFC 被删除,理由是不符合资格
“地方法院并未得出结论,认为在电子文档中使用数字签名本身是一种长期的商业惯例。它也不需要这样做。相反,它得出结论,认为在文档的指定位置使用签名是一种长期的商业惯例。” – CAFC
7 月 3 日星期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CAFC) 确认了地方法院的裁定,即根据第 101 条,电子签名技术的专利不符合资格。地方法院发现,专利权利要求针对的是 Alice 第一步下的长期商业惯例,因此是抽象的,并且它们不包含 Alice 第二步中的创造性步骤。普罗斯特法官撰写了 CAFC 意见。
美国专利号 8,065,527 由 Esignature Software, LLC 所有,标题为“将书面签名嵌入安全电子文档的系统和方法”。 Adobe, Inc. 就这些权利要求不符合第 101 条规定的诉求提起了判决,而 Esignature 对此表示反对。经过口头辩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在评估 Alice 第一步下的权利要求时发现,Esignature 本身承认“签名已用于公证和验证文件几个世纪”,并且最终这些权利要求“只是借助通用计算技术复述了现有的商业惯例”。
在上诉讨论中,CAFC 驳回了 Esignature 的论点,即这些权利要求不是抽象的,“因为安全电子文档不是像 ’527 专利之前声称的那样经过数字签名,所以地方法院的表述不是长期的商业惯例,因此不是抽象的概念。”联邦巡回法院的意见解释道:
“Esignature 的论点误解了地方法院的分析和适用的判例法。地方法院并没有得出结论,认为在电子文档中使用数字签名本身是一种长期的商业惯例。它也不需要这样做。相反,它得出结论,在文件上的指定位置应用签名是一种长期的商业惯例——而权利要求 1,由于其纯粹的功能性和通用性,无异于说:在计算机上执行此操作。”
CAFC 还在脚注中补充说,就 Esignature 试图争辩该权利要求应该符合条件而言,因为之前没有人将数字签名应用于电子文档,“仅凭新颖性并不能避免抽象性问题。”
至于第二步,Esignature 辩称,地方法院未能考虑某些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创造性方面”,包括“促进远程签名(权利要求 18 和 19)、在交易发生时捕获签名(权利要求 10)以及将嵌入的签名保存在安全的电子文档中(权利要求 9)。”但 CAFC 表示,由于 Esignature 未能在地方法院提出这些论点,并同意权利要求 1 具有代表性,因此它们被没收。
最后,Esignature 辩称地方法院在认定索赔无效之前应当对某些索赔条款进行解释,但 CAFC 认为这一论点“缺乏说服力”,没有解释该论点如何从 Alice 案下的特定解释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