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1-02-03 00:02:29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近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融资租赁公司在企业设立、工商变更、工商注销等事项,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一系列规定。
具体细节如下: 规定,若是在上海市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符合多项条件,其中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应当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并且有明确、合理的实缴到位计划。注册资本及其实缴到位计划应当在融资租赁公司章程中载明;已制定健全的公司章程及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主要内控制度;公司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清晰的盈利及风险控制模式;且股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控股股东一般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子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
本次规定可以视作上海本地监管机构对融资租赁类企业注册的进一步规范和约束。